回答:离婚时,一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到另一方的,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予以约定。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签署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离婚协议并非签字即生效,其生效的前提是双方登记离婚。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离婚的话,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
第三,离婚协议需要对婚姻、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一并进行处理。首先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其次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最后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不能反悔的。
除此之外,自民法典生效后,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即需要夫妻双方先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如双方均未反悔的,则自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亲自到提交离婚申请的那个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审查合格后,颁发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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