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土局并没有权利决定强拆,只有县级以上的才有权决定是否强拆。其它机关需要到进行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国土局是没有执行拆除的执行权的,所以在很多案例里也经常遇到国土局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说明。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都很明确,作出了处罚和罚款,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相关的处罚决定义务的,由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很多的案例都是由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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