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文章主要介绍了一系列与人体伤害和残疾程度鉴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包括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这些标准和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旨在为伤害和残疾程度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受伤人员的权益。
法律分析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我国对于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从人体轻微伤到人体重伤,从道路交通事故到医疗事故,从职工工伤到残疾评定,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这些标准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鉴定,确保公正、准确地评估损伤和残疾程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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