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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全文是什么

来源:划驼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消费者协会负责提供消费信息、监督商品和服务、受理投诉、支持消费者诉讼等公益职责。各级应给予必要经费支持。消费者协会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也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法律分析

1、《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失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协会承担公益性职责,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受理投诉并调解,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通过媒介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应给予消费者协会必要的经费支持。消费者协会应认真履行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其他合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也可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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