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非法所得包括:(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
【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条 《条例》中所指价格违法行为,分为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违反国家价格、法规获取的收入。
非法所得包括:(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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