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前变卖财产是否违法,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违法的情形如下:
(1)离婚前,如果通过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格变更财产,逃避债务的,属于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变卖行为;
(2)离婚前,一方通过变卖财产行为,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行为的,可以向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2、无法协商一致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进行分割。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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