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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精神病是不是属于无效婚姻

来源:划驼旅游

民法典中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由协议或处理,子女适用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精神病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不属于。《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律知识由为大家进行整理,希望能有所帮助。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上述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当事人仍然向人民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将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精神病患者在婚姻法中的权益保障探讨

精神病患者在婚姻法中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权益常常面临挑战。一方面,精神病患者可能存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缺乏判断能力等问题,这可能导致其婚姻行为的无效性。另一方面,精神病患者也应当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婚姻权益,包括结婚自由、离婚权利等。因此,婚姻法应当在保护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要确保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需要立法者在制定相关规定时,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况,确保他们的婚姻自由和婚姻权益得到妥善平衡和保护。

结语

精神病患者在婚姻法中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权益常常面临挑战。婚姻法应当在保护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要确保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立法者应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况,确保他们的婚姻自由和婚姻权益得到妥善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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