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章,县交警大队的处罚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所属县或县,交警支队不是其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该情况应该在你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上已有注明: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或XX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XX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章》规章,对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生产建设兵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市(地、州、盟)(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县(市、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处)申请行政复议;,(四)对城市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直属的、市(地、州、盟)(处)直属的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章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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