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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来源:划驼旅游

法律主观:

开设赌场罪 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 罪 并罚。 《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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