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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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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规范

1、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离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看守所的监管,往往更加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该条款对此作出,指定居所执行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

2、排除了有关专门场所的适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实践中在看守所特审室、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压缩了以变相羁押方式加大办案力度、降低突破难度、扩大侦查成效的存在空间,意在推动监视居住回归“监视下的居住”的本质属性,以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人身权益。

3、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属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意外,一律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会出现所谓的“私密羁押”问题。

4、明确了接受辩护服务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5、重申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主体。新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的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无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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