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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