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监督分为以下几种
1、国家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方式。
2、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
3、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
4、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的适用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攻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3、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人民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一条
人民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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