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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的代表人是怎样产生的,其权利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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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的代表人是怎样产生的,其权利如何规定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诉讼中,当事人一在共同方人数众多,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请求,进行和解,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二、共同诉讼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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