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以及社区戒毒的相关知识。社区戒毒时限为三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强制戒毒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帮助。此外,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需要整合力量与吸毒人员签订协议,对社区每名吸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监测组。
法律分析
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性,对个人身心健康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破坏家庭和谐关系,甚至导致不良社会氛围的出现和扰乱社会秩序。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吸毒成瘾,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本文介绍了各地法律界戒毒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让我们看看!
首先,规定社区戒毒时限为几年
社区戒毒时限为三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禁毒法》第十三条吸毒人员,县级、市级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国、乡(镇)、市事处。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乡(镇)和城市事处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期为3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乡(镇)和城市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社区戒毒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方案,实施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城市事处、医学教育网应当在社区吸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他们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责任。第十七条社区戒毒工作组由专职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和禁毒志愿者组成,实施社区戒毒。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不去,将被送进戒毒所两年。这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你当时不能取消管制,这会对你的出行造成很大影响。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乡镇(街道、社区)要成为基层禁毒戒毒的主体,要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等多种形式的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戒毒,应当确定,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为做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要整合力量,与吸毒人员签订协议,对社区每名吸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监测组,为期3年。
人员随时对吸毒人员进行尿检。对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予以帮助。如果他们不与社区合作,协议将被终止,机关将强制戒毒。
拓展延伸
社区戒毒是一种戒毒方式,其时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人员需要接受戒毒指导,参加戒毒康复训练,并接受机关、社区戒毒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戒毒的时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而来的。根据该法规,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同时,戒毒人员还需要接受戒毒指导、参加戒毒康复训练,并接受机关、社区戒毒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戒毒是一种有效的戒毒方式,可以帮助戒毒人员尽快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同时,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人员还需要接受戒毒指导、参加戒毒康复训练,并接受机关、社区戒毒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结语
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规定社区戒毒时限为三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期间,吸毒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强制戒毒的后果。为了做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要整合力量,与吸毒人员签订协议,对社区每名吸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卫生、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监测组,定期尿检,对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予以帮助。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