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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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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审代理⼈,参加⼆审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上诉⼈单⽅⾯调岗降薪、变更⼯作时间及计算⼯资⽅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侵犯了上诉⼈合法权益,导致上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及46条的规定,被上诉⼈应⽀付补偿⾦。

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书⾯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时间、⼯资待遇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两个基本前提:1、双⽅协商⼀致;2、采取书⾯形式,⼆者缺⼀不可。这也是防⽌⽤⼈单位滥⽤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第⼆,在双⽅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第三条⼯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约定本合同实⾏标准⼯时制:每⽇⼯作时间不超过⼋⼩时,每周⾄少休息⼀天;第⼆条⼯作内容和⼯作地点明确约定了⼯作部门及⼯作岗位(操作⼯)。

结合本案,上诉⼈调岗前是每天⼯作⼋⼩时,按记件计算⼯资,⽉⼯资2593元。2013年7⽉19⽇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下达调动令单⽅⾯调整⼯作岗位和⼯作时间(由⼋⼩时改为两班倒--⽩班和晚班每天⼯作12⼩时),由计件改为按计时算⼯资,(被上诉⼈在另案劳动仲裁审理中提供证⼈证明⼯作时间变为8:30--20:30,20:30-8:30,⼯作岗位变为焊⼯)。据了解,调岗后如果不加班,⼋⼩时⼯作⼀个⽉就只有1000多元。且公司领导威胁说:“企业有权调岗,不去就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补偿”,上诉⼈不同意,坚持按照原岗原待遇原来的⼯作时间,并从7⽉19⽇每天到公司⼯⼚打考勤,但公司拒绝安排上诉⼈任何⼯作内容,并多次抢⾛上诉⼈的劳动⼯具,对上诉⼈也置之不理,也不给上诉⼈发⼯资(7⽉19⽇—8⽉)。鉴于此,上诉⼈才不得已于2013年8⽉2⽇通过EMS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

⼆、上诉⼈已购买12年的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连续购买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由于被上诉⼈未及时⾜额为上诉⼈购买社会保险(2005年2-2009年8⽉4年未购买)导致上诉⼈现因差3年社保⽆法享受退休待遇,故被上诉⼈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虽然2012年12⽉7⽇上诉⼈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上诉⼈从2005年2⽉以来⼀直持续在被上诉⼈处⼯作,双⽅也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也⼀直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今未办理退休⼿续,故双⽅仍是劳动关系,并⾮被上诉⼈所称双⽅系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最⾼⼈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同时享受养⽼保险待遇两个条件,双⽅才形成劳务关系,其他⼀律形成劳动关系。结合本案,上诉⼈于2005年2⽉进⼊被上诉⼈处⼯作,2012年8⽉双⽅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满50岁后,被上诉⼈也未给上诉⼈办理退休⼿续,上诉⼈也⼀直持续在被上诉处⼯作,中间未间断,被上诉⼈也⼀直为上诉⼈购买社会保险。

四、被上诉⼈未安排上诉⼈休年休假,上诉⼈也未放弃,也没有不应当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故被上诉⼈应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综上,被上诉⼈未单⽅⾯作出调岗降薪、延长⼯作时间等变更合同实质内容已严重侵犯上诉⼈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此迫使上诉⼈离职,逃避⽀付经济补偿⾦已违法,故恳请合议庭依法改判,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代理⼈: 2014年4⽉29⽇附:相关法律法规

1、《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

3、《最⾼⼈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单位与其招⽤的已经依法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的⼈员发⽣⽤⼯争议,向⼈民提起诉讼的,⼈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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