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位于海林镇斗银村北侧的养鱼池塘约1.2万㎡、土地约2000㎡、附属物饭店用房约180㎡、住房约60㎡以年租金壹万元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年。
一、 双方权力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收取年租金,三年租金协议签定生效时同日收取;2、甲方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鱼塘、土地、饭店用房和住房,乙方确需在承包期改变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和扩建时,必须双方协商后改变和扩建(以书面形式为准),乙方投资全部改扩资金;3、三年期满之后,同等出租条件,乙方优先;4、乙方中途退租,甲方收取的租金不退还;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拆迁、国家征地等情况)可以中止合同,甲方退给剩余租期的租金;经双方协商的扩建附属物以建筑成本每年20%折旧后退给乙方补偿金;承包期满,乙方不在续租,扩建附属物甲方按建筑成本折旧后退给乙方扩建投资。5、承包期乙方自主生产经营,甲方无权干涉,承包期的水、电、税和各项管理费用乙方自己承担。6、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擅自损坏原建筑和双方协议扩
建的附属物,如损坏必须恢复原状。
二、协议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发生重大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5、因不抗力(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鱼塘等)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海林市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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