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保证员工身
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考勤管理
公司考勤月度:当月1日至30(31)日为1个考勤月度。
作息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30
由于季节变化或工作需要,作息时间需要调整时,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员工出勤情况以打卡机记录为准。员工每日均
应亲自到指定地点进行上、下班打卡,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打卡。如果发现委托他人代打卡,一经查实,责任双方各予以50元处罚。
因公未能按时打卡,应事后填写《未打卡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考勤卡遗失要立即到前台补办,按价赔偿5元。
外出需进行外出登记,需经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外出。特殊情况可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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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前台必须据实监督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予以50元处罚,连续三
次予以试用或辞退处分。
任何员工不准难前台的监督,否则,视情节给予试用或辞退处分。
迟到、早退: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30分钟(含)内视为迟到,未经允许提前
30分钟(含)离岗者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每次予以10元处罚。超过15分钟且在30分钟以内者,每
次予以15元处罚。30分钟以上,如果及时通知直接上级,视为事假,如没有通知直接上级视为旷工。
主管及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4次(含4次)以上者、一般员工月份内迟
到、早退次数累计5次(含5次)以上者,记“警告”处分。
旷工: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凡无故缺勤、迟到、早退、脱岗超过30分钟者。
上班时间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或未办理外出手续,擅自外出者;
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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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事后未按要求及时补办手续者。
经查实,请假理由不属实者。
一天内旷工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当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员工离职时,应将考勤卡交回前台。
加班:
公司强调劳动效率和计划生产,尽量减少或避免员工加班。由于员工个人工作能力导致
的非正常时间工作不计入加班时间。
公司生产部门实行项目管理,由于生产任务安排引起额外工作产生的加班费列入项目奖
金、提成之内一并核算。
部门主管(含)以上员工无加班费。
加班须填写加班登记表,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
日常工作日加班时间需另行打卡进行记录;12:00—13:00与17:30—18:30之间为公司
休息时间,此时段不计加班时间;非正常工作日按照实际打卡记录开始时间和离开时间累计小时计算;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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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在晚21:00以后的享受夜宵补助6元/次(公司提供伙食除外)且报销单程
打车费用。
3 休假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产假。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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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15天为限,当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临
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经核实者除外)。
事假期间待遇按照[(当月收入总额/当月工作日)×事假天数]予以扣除。
病假(工作日):
因病治疗、因病休养、住院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或医疗凭证申请病假。
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15天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公司总裁
特别批准者不在此限。
病假期间待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计发。
病假期间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期间待遇及工伤致残后的工作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年休假
享受条件:员工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
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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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度内,因
个人原因未申请休假的,工资报酬不予以另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公司予以调整或另计。
年假申请需报总裁批准,无书面批准按照事假执行;年假休假时应授权职务代理人,办
妥职务交接后才能休假。
婚假(持结婚证):
正式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正式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10天婚假。再婚人员不享受晚
婚待遇。
路途时间另计路程假,发生费用自理。
婚假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其他部分不予以计发。
产假(自然日、持准生证、出生证等):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可享受有法定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晚婚且晚育的增加30天;在生育后12个月内每天享有半小时的有薪哺乳假;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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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可享受每个月半天的有薪检查假,
超过半天的按事假处理。
男员工配偶分娩可休陪护假3天。
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其他部分不予以计发。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祖父母、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供养亲
属(岳父母、公、婆)、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路途时间另计路程假,发生费用自理。
丧假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其他部分不予以计发。
4 请假
公司各部门人员请假直接到行政部前台(数据事业部由部门助理代办)处办理,月末汇总。
除病事假外,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其他假期。
除每周公休假和每年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所需资
料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交前台后方可离岗。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监、部门经理、主管级人员出差时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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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
《请假申请单》由行政部存查并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办理销假手续。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
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请病假必须出具公司指定医院或区级以上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住院或经总裁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考核,考核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假批准权限:
事假:2天(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2天以上须经总裁批准。
病假:请假1周(含)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1周以上须经总裁批准。
其他休假由总裁批准。
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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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总裁审核,呈报董事会批准,修改、废止时亦同。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考勤管理规定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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