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王利社
《教师法》第关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中凸显的师德问题,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既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是对当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挑战所采取的积极应对行为。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共六项条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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