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起步于农经部门批复、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快速发展于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四年来,东台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先后经过快速发展、发展扩张、稳步提升等阶段,目前已发展成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农村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现就我市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状况
从第三方(工商部门、农委)取得信息显示,截止2011年6月底,全市在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专业合作社1226个,其中蚕业专业合作社19个,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375个,粮食、棉花、油菜专业合作社196个,甜叶菊专业合作社111个,禽业专业合作社231个,苗木专业合作社94个,其他200个;专业协会发展到个,发展规模位居盐城第一、全省前列。
专业合作社中产加销综合服务的有317个、加工服务的有215个、仓储服务的有302个、运销服务304个、技术信息服务的76个。
到2011年6月底,全市合作社入社成员总数达到9.92万人,平均每个合作社成员数达到80人,协会成员数达到15.5万个,合作组织成员总是占全市农户数的80.2%,其中成员总数1000个以上的合作社达到20个,500—1000个的合作社达到56个,其中东台市富安蚕业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总数达到15316人,成为全市入社成员最多的专业合作社;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牵头,联合市内17家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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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作社,市外南京、徐州、苏州、淮阳等地6家蚕业专业合作社组建江苏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入社成员超过近6万户。2010年全市你们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36.5亿元,取得盈余3.6亿元。
二、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管状况
1、登记状况。到2011年6月底,全市办理国税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99户,经过税务人员的实地调查,事实上未实际经营的有76户,已督促其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目前实际办理国税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23户。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虚假行为,随便找几个村民的复印件,找人写个所谓“章程”,就成为了合作社的社员了,经过税务管理人员的实地调查,事实上未实际经营,而真正目的是为了取得税务登记证后能够到金融部门顺利办理开户银行许可证后开设账户,从而享受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比如各种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性补贴、贴息贷款、低息贷款等。针对当前的现状,我局的具体做法是:经过税务人员实地调查后对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社,在手续齐全后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对无正常经营活动也无经营收入的“空壳”专业合作社,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状况。一是深化纳税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我局坚持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工作主题,以“深化品牌服务、促进税企共赢”为载体活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调查,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解读工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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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奖限积极处理涉税投诉,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化落实到位,推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首问负责制”、“一条龙”、“同城通办”、“纳税人之家”等多项税务服务,指定专人负责涉农税收咨询解读。二是加强社员审核,强化户籍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的同时,还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对于非农业生产者、非本社成员销售农业产品,一律依照法定的征收率征收。三是加强账簿管理,核对销售数量。严格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定设置账簿和库存商品帐,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税务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合作社库存商品帐面与实际库存数量,核对实物名称、销售数量、价格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税务的遵从度。四是加强管理,规范进项抵扣。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品种、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的领购票种、领购数量,限定纳税人每次领购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发售后定期了解其的保管、开具情况,对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及会计核算不健全的,采取代管自开的管理方式,减少纳税人非法虚开、非法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五是设立征管台帐,强化税源控管。为加强税源监控,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定期与农业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全面收集社员组成、种植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原始资料并进行实地核实,建立征管台帐,对合作社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虚构经营业务员、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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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等现象的发生。
按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本人结合学习实践联系点的实际,深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摸底。
据了解,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数量与日俱增。本人于4月上旬,对全市44家已经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实际到访21家)。
截止08年底,全市已经注册成立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4家,其中种植业22家,养殖业17家,加工业5家,注册社员813人,其中农民社员771人,占95%。07年省重点扶持1家,即南义利安生猪专业合作社;九江市重点扶持4家,即南义利安生猪专业合作社、瑞联小龙虾专业合作社、范镇田园粮油专业合作社和高丰永盛兔业专业合作社。08年农业部项目扶持1家,即天鹏山羊专业合作社,九江市示范点4家,即三鑫螃蟹专业合作社、惠农山药专业合作社、香冠水梨专业合作社、溢香禽蛋专业合作社。 一、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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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虽然不少,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发展慢、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力不强、大多数运行不规范(甚至有名无实),总的讲:
1、组织松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组织机构松散,服务功能弱,利益联结少。一部分合作社组建初衷偏离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的想争取上面资金扶助,有的想享受到减免税费,有的是乡镇为了完成指标而让农民被动组建合作社。同时由于合作社不能给农户带来多少实惠,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
2、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全市44家合作社,社员最多只有100余户(利安生猪合作社),最少的仅有5户(远景蜜蜂合作社、辉翔有机土豆合作社等)。所有合作社基本上只生产单一产品,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大,抗风险能力弱,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带动作用不明显。特别是去年年初我市发生50年不遇的冰雪灾害,据16个合作社上报受灾情况统计,因冰雪灾害直接损失高达4万元。
3、运行不规范。①未按制订的规章制度运作;②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有些甚至没有财会人员和建账;③没有规范的盈余分配,大多数合作社都是按市场价(或略高)与社员一次交易,不存在按交易量比例二次返还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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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硬件条件差。①办公场所简陋,规章制度上墙不全,有的甚至没有挂牌;②注册资金小,全市有15家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下,最少的仅有500元(武蛟上坝西瓜合作社);③固定资产少。
5、自主品牌少。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只有5个,分别是惠农山药合作社的“系马桩”牌山药、田园粮油的“田园”牌大米、溢香禽类合作社的“溢流香”牌禽蛋、香冠水梨专业合作社的“赣北”牌水梨、夏畈西瓜专业合作社的“夏畈”牌西瓜。 6、扶持不到位。目前,我市刚刚出台《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在此之前,除农业等部门对其进行指导和提供技术、农资等服务外,其他部门的服务和支持力度较小,特别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目前缺乏必要的金融扶持。已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具有法人地位,但因为处在起步阶段,它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金融部门尊重,很难得到信贷支持。据我们调查,只有范镇正香鲁蒜专业合作社获得了九源信用社的信贷支持。 二、对策建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要把法律规定和精神与我市实际、群众意愿、发展基础、产业特色、基层经验等很好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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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起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健康发展中不断壮大。
1、在发展原则上,要从抓合作社数量向质量并举转变。至去年年底,我市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家(今年又有增加)。但是我市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与兄弟县区相比,存在不少差距。对已经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步规范、提高;对新组建的合作社,要从源头抓起,在组建、登记阶段就加以规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有名无实、和明显偏离了“三民”原则的合作社进行淘汰。做到“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成熟一个”。逐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在发展机制上,要形成协同服务格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因此农业局要在、市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责任,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农工部要做好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工作;供销社要发挥供销网络的优势,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信用联社要建立完善信贷授信、抵押和担保机制,加大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科技局要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工商局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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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登记的管理,减免有关费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财政、发改、税务、新闻、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提供综合服务,把的“三农”实实在在地体现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上。
3、在发展模式上,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能户和龙头企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龙头企业,要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扶持,发挥好各类“龙头”的带动作用。各乡镇场街道要对本地农产品种养、贩销大户进行摸底调查,编制能户名册,经常过问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和环境。对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能户,要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如培养他们加组织、进入村级班子、竞选村民代表、乡镇代表等。
4、在发展措施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去年年初的冰雪灾害给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了重大损失,需要各方面的扶持。一是扶持。出台性扶持措施和办法,可设立财政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规范建设要求、运行情况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示范性合作社,通过考核评审,有选择性地予以扶持,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表彰奖励一批先进合作社。二是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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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扶持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要适当放宽小额贷款额度,方便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的周转使用。三是人员培训。要结合“阳光培训工程”为契机,制订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诚信经营等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合作社带头人和社员的整体素质,提升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科技服务。要及时为合作社提供各类产品的最新生产标准,积极引导农用标准化技术和方法进行生产。五是基础建设。要尽心尽力地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合作社社的办公场所、厂房、仓库用地申请以及水、电、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优先考虑解决。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生模式,刚起步、基础弱,抗风险能力差,需要各级大力扶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亮点,逐步推向纵深发展,从而实现发展靠科学、农民得实惠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加大扶持力度,抓好典型示范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弱势产业而产生的弱势群体的联合,加强支持和帮助,显得更为重要。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安排专门资金或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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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销等服务;严格监督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严肃查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管理和登记部门要适当放宽审定、确认及登记许可条件,适当允许扩大从业及经营范围,可以用“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放宽准入门路。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尽多的给予资金的补助;各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支农重点,增加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给予税费优惠,该减免的要减免;国土、电力、交通等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模种养方面的用地、用电和运输方面要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和优惠;农技部门要做好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和牵线搭桥工作,组织开展培训。
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个新生事物,一切都在积极的探索之中,所以培植典型,以点带面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有效手段。在我区,九峰山果蔬合作社和穿山半岛农机服务合作社应该属于两个典型。如何帮助这些典型合作社解决其所遇到的困难将给予那些新兴的合作社以指导。将法律和相关文件的优惠措施落实到位固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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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紧的是和相关部门应该经常走访这些合作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碰到的困难。例如面对合作社引进新项目资金上的短缺,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这笔资金可以用于对合作社的贷款,尤其应该对合作社的短期借贷应给予支持,做到审批及时、发放迅速、回拢到位;也可用于作为合作社向银行借贷时的担保;还可用于对部分合作社科研经费的补贴,鼓励他们用先进技术带动合作社的发展。这样即符合合作社开展所要求的“三民原则”,同时又能切实解决合作社部分资金困难。
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多种模式兴办专业合作社。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为主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以此实现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有机联接。二是 “交易市场(贩销大户)+合作社+生产农户(基地)”的模式,专业合作社一般依托交易市场组建,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组建交易市场,产品直接或间接通过市场销售,建立起市场与农户的桥梁,发挥好市场先导作用。
3.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品牌意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从事某一产业或产品生产的农民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专业化是其生存的基础。我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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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为核心,积极推动以花卉苗木、名优茶、经济特产、海产品加工等为主的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制定专业化的生产标准,推广专业化的生产技术,培植专业化的产品品牌,实行跨区域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做强做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尤其是培育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的能力。
同时区应该建立和维护好北仑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为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和市场运作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来介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其生产内容、生产能力、产品上市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一系列内容。同时应该丰富北仑农网中的供求信息,使其规范化,形象化,其中求购信息可以通过转载的方式,关心周边区县的销售情况,为本区合作社的产品打开销路。
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者多开展农产品展销会,吸引外地客商来本地采购农产品,并建立长期的购销业务关系,使之成为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货基地。近年来我区开展的“农家乐”活动也是一种增加农产品销量、提高农产品价格切实有效的手段,同时这种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加了就业岗位;同时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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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该鼓励我区的农产品争创品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名牌产品的农业,是没有根基和缺乏竞争力的农业。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对推进开发农业和效益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的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虽已得到了较好开发,农产品效益取得了较大提高,但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区现有的名牌产品数与其资源相比还不多,仍有许多优质特产因无注册商标或未得到重视开发、宣传不够等原因,造成很多产品土味浓、精品少,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优势和价格优势不强,农业和农业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令人惋惜。
4.健全内部制度,坚持遵循“三民”原则
我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属岂不阶段,很多合作社都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状况,这些问题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社内部的凝聚力。所以合作社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出合作社示范性章程和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重点包括:1)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保证社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同时健全内部人事、财务、营销等各项规章制度;2)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建立积累发展机制,保持组织的稳定性、连续性,提高化解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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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业务的角度对其合作社章程、管理情况、运行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坚定不移地遵循“三民原则”,即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保证明晰的产权关系,做到自愿、民主的原则。应扮演好宣传者、推进者、资源协调者和制定者的角色,在资金、注册、税收和知识培训方面提供服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尽量减少或避免行政性干预。
、少数干群对合作社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深化农村改革的新生事物,一经工商注册就是一个新型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市场主体,以增加收入为宗旨的企业,其本质是合作。调查显示,不少干部和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认识不清,对它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明,导致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不足,运行不规范。有些农民虽然参加了专业合作社,但也仅仅是把合作社当作一个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而对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的服务功能和作用缺乏全面了解,契约意识、规则意识比较薄弱,执行章程规定的自觉性较差。一些社员当产品好销时,往往自行销售,当产品滞销时,就找合作社解决销路。还有个别合作社的负责人,利用合作社的资源向自己倾斜,不是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个社员。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有少数镇村干部将合作社视为村级集体组织,平调或挪用市的扶持资金。
2、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调查显示,我市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限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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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农资服务统一采购,产后农产品销售这些环节。多数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做到统购统销,农户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一些新的服务领域还未拓展。
3、内部运作机制不够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管理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市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及有关制度文本,并按规定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大都流于形式,不少合作社未按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还未形成。
4、扶持需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设一章来规定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从我市实践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还未按合作社法的规定出台相应的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的实施细则,给落实有关扶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税收方面,目前按暂缓征收操作,不少合作社都反映心里不踏实。在金融方面,我市金融机构,还未开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目前只承办对社员个体的金融服务。(2)我市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用在合作社的开办和规范化奖励上,扶持的深度和层次还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采集、发布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调查显示,我市在上述方面还存在不足。(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对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扶持以及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调查中发现,我市对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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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发展急需解决的人才、用电、用地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扶持措施。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目前普遍存在着缺少专业技术人才、财务管理人才、信息采集发布人才,导致服务水平难以提升,规模难以扩张。
5、规模小,应对市场和自然灾害能力差。我市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积累不足,很难应对市场行情的变化,特别是承担千亩以上规模种植的合作社,水产养殖、种植合作社一旦遇到较严重的自然灾害,虽然参加了农业保险,但仍然难以支撑,抓紧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二、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1、注重规范运作,提升合作水平。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运作和管理制度,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竞争力之所在,也是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建议、市和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运作程序,增强合作功能。一要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参照示范性章程文本,制定并完善具有产业特色的专业合作社章程,明确服务宗旨,成员资格,股权设臵,组织机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二要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要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使重大事项决策真正民主化。三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好公共积累和利益分配的关系,既要让入社社员增加收入又要确保合作社发展壮大,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四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合作社的年度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五要建立合作社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市场销售,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各类合作社打造自己的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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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包括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土地流转、用地、电力供应、技术人才、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争先创优等方面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论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服务,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一整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体系。建议市用于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不搞普惠制,要跟项目走,做到“见花浇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壮大。
3、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做大做强。一是要坚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加快土地向合作社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建设现代农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条件成熟的可在合作社下成立合作农场,专门承担土地流转后的规模种植,加快设施农业、高效特色农业的发展。二是要鼓励全市同一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实行横向联合,组建行业联合社和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共同开拓市场,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注册商标和农产品标准,实施品牌和标准强社战略。四是帮助合作社培养和引进人才。建议市农委、新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制定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训计划,对有培养前途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建议市采取以奖代补或专项扶持的措施,将他们输送到大专院校进行短期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的毕业生到专业合作社工作,必要时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助。从外地引进的人才可以享受工业企业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我市的主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先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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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作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以消除少数干群的错误认识,增强合作意识,支持合作社,积极搞好各项服务,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工作办公室 高明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比较迟, 2007年6月30日前,全市在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2家,成员130户。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发展势头较好,截至2009年5月25日,全市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79家,注册资金总额4770万元,成员总数13674人,其中农民成员13526人,带动农民12876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0.5%,联结基地面积36万多亩。从行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农、林、牧、渔各业,其中农业161家(茶叶100家、食用菌15家、果蔬24家、其他22家)、林业62家、畜牧业26家、水产30家。从合作服务的内容看,从主要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拓展为产、供、销各环节的合作经营服务。其中从事技术合作服务型45家;流通合作服务型51家;产供销综合服务型157家;其他26家。从合作组织的形式看,呈现多样化,有的是农村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发起兴办;有的是龙头企业、基地领办的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有的是供销社、农科部门参与合作创办。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明显,效果凸现。从调研的情况看,我们深深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时间虽然不长,但已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有机组织起来,开展专业合作服务,走出了一条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发展规模经济的路子,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农业双层经营。如德化春美乡十八格黄花菜专业合作社,参加的农户一千多户,采取统一种苗培育、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加工、统一品牌营销,形成12000多亩的黄花菜种植规模,年产值1800多万元,人均增收1100元。南安石井昌盛紫菜专业合作社由11户养殖大户牵头,带动吸纳200多户农户参加,投资建立紫菜加工厂,开展紫菜育苗、收购、加工等合作服务,并与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销售合作,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机制,实现了紫菜的产业化经营。
二是有利于科技推广、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品牌效应。如惠安半岭银辉养蜂专业合作社,聘请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统一质量检测,共同打造\"半岭\"牌商标。德化黑鸡专业合作社采用先进的种鸡提纯技术,为社员提供优质鸡苗和饲料,科学防控疫病,统一产品标识,德化黑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评为\"福建省名牌产品\",合作社年创产值850万元。 三是降低了生产成本,开拓了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如安溪珍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化肥、农药统一采购,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统一施喷农药,每年可少施农药4次,平均每户可节约成本费1100多元。永春东关镇冬瓜基地由于单家独户分散经营,市场信息不灵,部分瓜农相互砍价,平均每公斤价格曾一度降至0.4元左右,在的引导下,成立了成祥冬瓜专业合作社,与莆田凤仙贸易有限公司成功签订冬瓜种植、出口协议,引进黑皮大冬瓜品种,并确定每公斤1元的销售保低价,市场价格高于保低价时按市场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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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
我市各级及各相关部门按照、省的部署、要求,认真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引领组织农民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1.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召开会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市农业局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知识问答的小册子8000本,法律单行张3000份,下发各乡(镇)村,供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学习、宣传。同时,还开展培训工作,全市共举办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班28期,培训1456人次。 2.制定配套
市农业局及时转发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发展、指导、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文件。部分县市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配套。如安溪县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关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泉港区制定了《泉港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培育程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作标准》。 3.落实扶持措施
2007年以来,市财政安排了3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县(市、区)每年也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进行扶持。如惠安县安排17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龙眼、养蜂、余甘等种养业创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安溪县规定每成立一家茶叶专业合作社则补助1万元资金。德化县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市农村信用社以\"创新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力求支农实效\"为着力点,出台了《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两项业务,对合作社社员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4.指导规范运作
有关部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愿和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同时帮助逐步建立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如惠安县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服务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订、内部各项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促其规范。南安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培训制度,帮助建立会计账目,规范财务管理。永春县把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内容,主动介入,在财务会计、章程制订、审计监督等方面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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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努力搞好服务
一是在设立、登记上给予服务引导。在筹办过程中,农业部门从办社原则、发展模式、内部运作等方面,提供辅导咨询服务。工商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咨询、名称预核和登记服务,并免收各种费用等,做到登记前充分指导,登记中认真审查把关,登记后加强回访、巡查,逐步规范完善。
二是在品牌建设上给予服务引导。各相关部门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工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合作社知名字号保护上予以优先照顾。如惠安县积极帮助半岭银辉养蜂专业合作社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半岭\"牌蜂产品商标,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永春佛手走专业合作之路成立永春佛手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永春佛手\"证明商标,树立茶叶品牌,整合社员分散经营资源,带动佛手产业的大发展。农业部门对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示范项目和支农资金扶持上予以优先扶持。供销部门把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列为消费维权和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放心农资。
三是拓展市场上给予服务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支持合作社利用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销售产品。适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或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和特色农产品展览会。如南安市、德化县积极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拓展市场,参加\"泉台农产品展销会\"、\"海峡两岸(泉州)农产品采购订货会\"、\"漳州花博会\"等国内农特产品展销活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
部分干部和农民对合作社不甚了解,不知道合作社是做什么的,能为农民带来什么好处,对合作社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些地方宣传发动的深度、广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有的县(市、区)至今仅成立1家合作社。
2.合作层次不高,带动能力不强
我市现有合作社不同程度存在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合作层次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大多数合作社主要以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或农产品销售中介等层次的服务。以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体开展储运、加工、营销合作的合作社为数少。 3.合作社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合作社缺乏带头人,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只有90家,占31%;注册之后没有运行的有38家,占13.6%。虽然多数合作社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有些流于形式,未按章程制度办事,民主管理不够落实。有些合作社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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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忽视合作社的经济核算,未实行规范的盈余分配,经济收入甚少,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有的需依赖上级补助才能维持运行经费。 4.合作社融资难度大
由于农业信贷风险较大,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资产规模小,担保抵押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不高,性银行也由于没有配套而难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如南安市溪南甲鱼专业合作社社员资金缺口达2000万元,有的社员向民间借\"高利贷\"。
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建议由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要根据实际需要,着眼长远发展,因地制宜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提出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区域布局、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2.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优惠,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成功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宣传发动工作更具广度、深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要加大对涉农部门干部、业务指导人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实效。通过深化宣传发动,加大培训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
要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把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采取补贴、奖励等形式予以资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提供财力支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金融机构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动合作机制,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农业部门要抓好培训、指导、协调、提供市场信息等工作,开展会计核算服务。尤其要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带头人。科技部门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科技下乡入社等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为专业合作社提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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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便捷的设立登记和咨询服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精心培育典型,带动面上发展
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面上发展。建议在农、林、牧、渔各业中,着力引导、扶持、培育若干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拓展专业合作范围,提升合作层次,依法经营管理,打造品牌规模效应。进行创办农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开展闽台农业交流合作、开展土地流转的探索和实践,致力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各类典型经验并认真推广。 5.有序规范运作,提高管理水平
要处理好规范、发展、提高的关系,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发展中提升。要引导具备条件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其成员自愿的基础上,组建为具有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及互助性特点和经济组织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经成立的合作社,要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财务管理,设立社员账户,建立利益分配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公积金。通过规范、有序运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是管理上现代化程度不高,组织形式不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缺乏更紧密的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县行政村比例还很低,覆盖带动面较小。 二是经营上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营销手段。有些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还没有形成稳固的销售网络,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观念上创新程度不高,产品缺乏竞争力。有的专业合作社从事的是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和销售。销售中只进行简单的挑选整理和分级,在产品的精深加工、外观包装等方面不够重视。影响了质量层次和产品附加值,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是资金人才匮乏,发展后劲不足。受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专业合作社的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我县科技院校的优势,联合农校、果研所搞好科技培训,为我县农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换代升级注入高科技含量。 四、下步设想 (一)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同我县“兴农富民”主体战略作为贯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我县的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同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培养和扶持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形成自己的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动和引导农户建社入社,力争形成“一村一社”、“一社一品”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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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基层供销社改革为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支撑,以农产品市场为依托,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骨干,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积极协调和引导不同区域、相同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推动专业合作社尽快地形成规模。 (四)培育农产品品牌,推动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努力打造专业合作社自有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强产品品牌的注册、认证、保护、宣传和推广。积极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五)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的信心,提供办好合作社的经验和办法,使农民学有榜样,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六)认真搞好产销对接活动。通过组织专业合作社参加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实现农民与市场、农民与城市、龙头企业和大型超市对接,努力为全县的农产品找市场、找销路,增加农民收入。 (七)逐步规范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一要积极指导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运行机制和组织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合作社经营素质。二要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三要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八)加强协调,营造外部环境。我们要主动及时地向县委、汇报以及向各职能部门通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争取县委、对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争取各职能部门对专业合作社进行帮助和扶持。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文登市工商局关于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
调研报告
近年来,山东文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载体。截止2010年3月底,该市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66家,合作社成员2751个,出资额9076.61万元,全市农产品“龙头”企业达到150家,水果、蔬菜、药材等种植业面积达到22万亩,养殖业存栏量达到136万只,特种毛皮动物存栏量达到1000万只,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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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的新特点
文登是全国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是全国最大的特种毛皮动物养殖基地和海参养殖基地,是全国西洋参主产区之一。中药材种植、优质水果种植、珍贵毛皮动物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奶畜、蔬菜“六大产业”是该市农业的主导产业。近年来,文登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建立了主导产业带动,“龙头”企业拉动,广大农民参与的农村经济发展新格局。
(一)突出“三个扩张”。一是登记数量扩张。2009年以来,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全年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05家,同比增长200%;新增合作社成员1558个,占2008年合作社成员总数的163.48%。二是经营规模扩张。2009年,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超过50万元的有55家,比上一年增长450%;带动农户15万多户,同比增长2倍。三是经营范围扩张。在现有的合作社中,经营水果、蔬菜类的占45.86%;经营畜禽养殖以及水产养殖类的占25.48%;经营粮食类的占5.73%;经营西洋参、香菇等特色产品的占3.82%;其它类型的占19.11%。经营范围涵盖了文登市农村的主要产品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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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产品。今年第一季度,新发展18家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增强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
(二)实现“三个对接”。促使农民与“龙头企业”以及相关产业“联姻”,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产业合作关系,形成生产、储藏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链。一是“农企对接”。以发展“订单农业”为中心,建立加工企业与生产基地的合作关系。目前,文登市拥有的鹏程食品、金洋乳品、文泰食品、粮油食品等大型农业企业,以及国内外一批毛皮加工、保健品加工、水产品加工等企业,通过建基地、带农户的方式,均与文登农业建立了产销合作关系。二是“农超对接”。通过市场化运作,文登市生产的水果、蔬菜等已经成功进入了当地超市以及北京家乐福超市、上海联华超市、山东的家家悦超市等国内大型超市,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比如,文登市宋村镇是胶东半岛最大的蔬菜生产专业镇和农副产品集散地,依托家家悦生鲜物流中心,每天送往家家悦配送中心的蔬菜就达20吨。目前,该镇已建立了8万亩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带动了该镇23家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三是“农农对接”。依托樱桃节、采摘节、农家乐等农业旅游业,成立了2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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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了旅游服务与特色农业的有机结合,增加了农民收入。比如,2009年樱桃节期间,全市共接待游客50多万人次,带动旅游收入7300多万元。
(三)推进“三个跨越”。文登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一是推进跨区域发展。比如,2009年,文登汇通果品专业合作社在荣成市设立了两个农民专业合社分社,并在烟台牟平、威海乳山等周边县市区建立了果品种植基地,扩大了果品生产能力。据统计,文登市现有5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周边县市区建立了种植、养殖基地。二是推进跨所有制经营。大力发展“能人”领办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由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主体或者农村“能人”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0%。三是推进跨行业发展。实现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生产等行业与农业“对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经营能力。比如,2008年以来,文登市汇润果品有限公司或以该公司的入股公司先后发起成立了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不但包括果品、蔬菜,而且经营珍皮动物养殖等,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统一储运,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建立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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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多样、组合发展的经营模式。另外,在经营过程中,由该公司入股的文登市汇润有机肥有限公司直接为相应的合作社提供有机肥,减少了经营成本,形成了联合互助、集团经营的发展势头。
二、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措施
为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文登市工商局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完善举措,主动引导,全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助力”。
(一)宣传做“导航”。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深,对法规了解不够,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该局把普法宣传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到田间地头、村(居)委会,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为合作社的设立和运作出谋划策、解疑答惑。今年以来,共组成宣传小组,先后4次下乡举办法规讲座,平均每次听课人员达500人,全年还发放宣传材料共计10000多份。同时,通过办专题、开专栏等形式,联合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典型事迹、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工商部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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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等,第一季度共通过媒体刊发(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道共计26篇(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二)登记审批开“通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在设立登记过程中,主动当好“参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方向发展,并积极探索农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新兴市场主体进农村,发展现代流通模式。为进一步提高登记审批效率,该局在登记窗口设立了专门的服务台,并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和设立大会纪要、出资清单、成员名册等登记示范文本,为办事人提供登记“一纸明”服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场就可以核发《营业执照》。对有需求的合作社,安排专人上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牵线搭桥当“红娘”。由于掌握的市场信息量少,不少农民不知道如何参与或者是怎样参与到合作社经营中,而对于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商贸企业来说,又迫切需要在农村拓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基于这两个方面的“需求”,该局利用掌握信息量大,和企业与农民接触直接的优势,主动搭建“农企联姻”的桥梁。一方面建立了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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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逐一走访,了解企业对农副产品的需求以及市场拓展情况,扶持发展产业关联度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深入到各村(居)委会以及农户中,了解当地的特色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掌握农业生产的“第一手”信息。时机成熟时,及时将两方面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对接,组织成立由加工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带动,广大农民为成员或者是参与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方式,企业有了广阔的产品培育和供应“基地”,农户则在技术服务、原料供应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有了可靠保障。2009年以来,该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300多起次,通过该局“做媒”,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25家。
(四)帮扶指导巧“助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优生”,而且要“优育”。针对合作社设立后运作难、壮大难,甚至有名无实、管理松散等现象,该局强化帮扶指导,延伸服务内涵,着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在各工商所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台帐,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走访,实行“一对一”帮扶。一是积极实施“商标富农”战略,把发展农副产品注册商标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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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地联系起来,针对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保护等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对申请商标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主动做好咨询和业务指导,引导其进行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给予鼎力相助。目前,全市拥有“御龙旗”西洋参、“勾勾吉”桃子、“文峰”蔬菜等农副产品注册商标130件,进一步提高了农副产品的“附加值”。2009年以来,文登市有18件农副产品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出的产品拟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二是解决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与银行部门加强联系,帮助合作社办理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以来,主动联系协调,帮助4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总额360多万元。另一方面促使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实行信贷互助,。今年4月份,在文登市工商局的指导下,文登市远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成立了6个合作社分社。分社之间可以实行信贷资金互助,为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三是规范涉农合同管理。为减少合同纠纷,制定了专门的特色农产品订购、果蔬订购、水产品养殖订购、禽畜产品订购等合同文本,对涉农合同订立、履约情况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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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指导检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同文本规范产、供、销行为,做到依,诚信立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效
(一)优化了农业产业化格局。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着力创建新型农业产销体系,确立了市场和当地实际相适应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十基地+农户”等运行模式,实现了农业和加工企业、商贸流通业的互相渗透、互相推动,推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9年,文登市中药材种植面积达4万亩,其中西洋参面积近2万亩,拥有以加工西洋参等为主的中型中药材加工企业2家,产品远销广东普宁和清平中药材市场。文登市是全国奶业生产基地市,目前,全市奶牛存栏量2.84万头,奶山羊4.13万只,年产鲜奶15.87万吨,文登市拥有的鹏程、金洋、德正乳品、龙鹏乳业等加工企业,鲜奶年加工能力20万吨,不仅吸收了本地的奶产品,还带动周边地区奶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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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了市场风险抵御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信息整合、分工互助,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互助来分散市场风险。解决了因组织不力、信息不通而导致的销售渠道窄、产品价格低的问题,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比如,文登汇通果品专业合作社是文登市规模较大的果品经营单位,该合作社现拥有300多名成员和3000多亩标准化生产基地,带动农民4000多户。2008年以来,其生产的果品不但销往上海联华、南京家乐福、北京物美等大型超市,而且与东南亚、中东、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建立了稳固的业务关系,2009年,出口果品1200多吨,创汇80多万美元。文登市昌盛养貂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带动本村养殖户75家,貂、狐狸、貉存栏量80000只,2009年,生产的毛皮价格同比增长了10%到20%,养殖户户均年收入8万多元。
(三)打造了“文登生产”品牌。近年来,文登市通过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检验和标准化生产三大体系,逐步做到了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提升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009年,全市共检测农产品样品382个,农产品合格率达98%。从粮油、果品、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优势产业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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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施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和外向化经营,不断推进农业品牌化进程,打造了“文登生产”的农副产品品牌。2009年,新上和改造优质水果2万亩,在全市形成了界石镇樱桃种植区、米山镇草莓种植区等各具特色的优势水果种植区域,“汇润”、“佛鼎山”、“昆嵛山”等苹果品牌,“四月雪”、“葛家水果”等樱桃品牌享誉国内外,全市贮藏加工企业和贸易单位年出口量达12万吨,主要销往俄罗斯、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草莓速冻后出口日本、韩国等。巨大的品牌效应,带动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宣传、纳税辅导、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管理、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制度,细化完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规范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行为,强化管理和纳税评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诚信纳税、规范快速发展,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提高征管
的质量和效率。
(一)强化宣传和纳税辅导,健全财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纳税遵从度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和纳税辅导,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和内容,将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采取各种方式,主动向、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进行汇报和宣传,帮助其吃透、用好用对税收优惠,同时积极开展辅导和办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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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帐,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
整、合法、准确。
(二)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统设定,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
一是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从工商部门传来的信息,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已注册的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做出明确规定,应当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 1077号)的规定保持基本一致,由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参照法律执行,将要求提供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改为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的要求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等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农产品经营企业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其经营内容来看,主要是负责社内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销售及向社内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划分原则,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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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
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三)规范使用规定,加强管理和审核,提高管理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或专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的领购票种、领购版位、领购数量,纳税人每次领购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其保管实施进行实地核查,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可以按照代管自开管理,要加强对纳税人开具情况的检查管理,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制度,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缴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通,在取得的一般纳税人那里具有抵扣功能,因此要加强开具的审核,防止利用免税的优惠非法或虚开,造成
税款的进一步流失。
(四)细化或补充规定,使清晰明了、简便易行,增强执行的准确性
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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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加大优惠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按照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比例划分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这样规定使得更加
公平合理、清晰明了、简便易行,便于征收管理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改进税源管理措施,加强税源监控,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一是实行备案制,建立控管台帐。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名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发生成员构成变更,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税收管理员要对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实,与驻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做好沟通联系工作,全面掌握成员组成、种植养殖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原始资料,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为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巡查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准确核实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加强对经营业务的评估,确保真实交易。由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
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的经济组织,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社内企业成员的不能套用,其经营行为应照章征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资格的,对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分别进行核算或者核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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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的,一律取消减免税资格,照章征税;对收入或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的,可以按照规定核
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具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经营特点,涉及到多项税收业务,不仅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和困难,也迫切需要税收的扶持,成为税收工作值得研讨的新课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走上了历史舞台。这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以农户为基础形成规模生产,推进农业专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等,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句容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无到有,到2009年5月已发展到204家,注册社(会)员6100人,其中今年新增注册5300人,实际参加合作经营的社(会)员18000人,带动农户8000多户,生产经营规模近10万亩,销售总额达3.2亿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是设立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具有多样性。于是看重政绩,企业看中,便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组建合作组织。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干部+农户、经纪人+农户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等模式。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在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企业牵头创办的10个,以农技服务组织领办的9个,以村干部领办的27个,以大户领办的36个。这些合作社中,虽然农民社员都占到80%以上,但社员的主体地位却变得模糊。由于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有的不能按照章程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少数牵头领办人说了算;有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划等号,缺乏合作意识与民主管理意识,因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管事,社员对合作社及其章程的认可度不高。此外,还存在基层或部门包办的问题,没能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创办原则,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争取资金扶持。已成立的合作社至今还有37家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占22%;有96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占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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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目前,全市农民合作数量虽有增加,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仅占30%;约35%缺少生机、勉强维持个体经营;还有35%是村委会组织的,基本上有名无实,有的甚至还没有制定出形成成员共识的组织章程、制度等,未能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已经开展活动的合作社中,存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的地方,特别是没有实现共同销售和二次分配,一般社员希望保底分红的底线不能少,而牵头大户或个体老板觉得自己盈利了要给股东分红,而亏损了股东却不能共担风险,因此造成财务难核算,分配制度难执行。目前,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设置的会计账簿非常简单,凭证不完整、不规范,核算的真实性不高,少数甚至连账簿都没有。以致产权不明晰,内部监督失灵,既不公开社务,也不公开财务。
三是税收征管细则不够明确,管理难度大。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管,在程序和办法上都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参照执行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免税时需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章可循;在领购方面,合作社既有农产品购销又有加工,是使用商业销售还是使用工业销售也没有明确界定。
四是使用率低、纳税申报资料不实。有些农民合作社认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免税,就不开,申报时也就不申报实际经营收入;有些人还存在“不开票就还要缴税,开票就必须缴税;不申报收入就不要缴税,申报了就必须缴税”等错误认识。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领购的只有24户,占登记户数的22%,实际开票数量也相当少。2009年上半年,申报经营收入的仅19户,占总数的17.59%,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仅1700余万元,大大低于实际收入。如名气最大的张小虎葡萄合作社,已形成近3000亩的欧亚品种葡萄种植园,但相关资料测算年实现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但至今未申请领购,且一直是零申报。
五是税收优惠没能得到充分享受。尽管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直接税收负担没有了,但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农民的间接税收负担依然比较重,难以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以至于相关支农税收优惠,在贯彻落实中大打折扣。如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都实行减免退税,但真正获利的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农民并没有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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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实惠。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并可按税率实行进项税金抵扣,企业却照样压级压价收购。
六是税收管理与服务有待加强。由于税收优惠宣传、辅导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尤其缺少个性化、针对性解读。未能做到家喻户晓,一些优惠农民还不太了解。我市挂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到税务机关咨询的却不多,税务机关主动服务也不够。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税收户籍管理还不到位,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少数税收管理员认为农民合作社对完成税收任务基本没有作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随之大大降低,更不会去主动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具体措施和办法,难以实现长效征管。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税企座谈、上门宣传等方式,切实加强税收法规有关税收优惠的宣传和辅导。对新办的农民合作社要及时举办税收培训班,解读税收,帮助农民合作社全面理解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充分发挥税收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的效应。平时要结合日常巡查,深入农村社组,重点的农村各类协会、农民致富能手、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面对面的宣传辅导,促进农民合作社组织守法经营、勤劳致富。
2、强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一社一策”活动,主动上门了解农民合作社当前经营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对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点对点”地提供个性化服务,量身定制《税收服务建议书》。让合作社明白,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辅导合作社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账簿凭证,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及非成员产品,正确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在向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信息支持服务、辅导建账服务的同时,在日常办税上也要做到文明服务,优质高效。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特点,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缩短审批时限,落实“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制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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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税务管理。一是户籍管理。密切与工商、地税、民政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结合日常巡查,加强实地核查,把以成立的农民合作社组织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要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加强减免税报送资料的审核和认定,防止虚假农民合作社骗取税收优惠待遇。二是管理。根据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领购票种、领购数量。对使用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实地核查,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实行代管自开管理,并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及缴销制度,防止利用免税优惠非法或虚开,造成税收流失。指导农民合作社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开票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收购成员产品与非成员产品应分别开具农产品收购。三是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应要求每个合作社都必须按时申报实际经营销售收入,并准确划分应税、免税收入、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收入。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应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四是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加强对农产品在收购和销售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产品品种、年度产量的评估,确定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督促其按照真实的交易及时开具,防止虚开、、变换产品名称和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其免税收入划分不清、多开农产品票、销售时不开票或少开票的行为,应及时督促其自查自纠,杜绝今后再有发生。
4、加强调研指导,落实优惠。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开展税收调研指导,了解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经营能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就农民合作社的布局、发展、整合等事项,向、提出建议,引导广大农民和有关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要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调查了解相关税收优惠的落实情况,促进农产品产供销一条龙经营,提高特色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当前,主要做好以下优惠的宣传与辅导:(1)农民合作社销售成员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自产自销免征;(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凭专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农民合作社向成员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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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4)农民合作社与社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5)农民合作社作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可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并执行新的起征点优惠;在农贸市场内经营农产品的,只要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 或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7)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农民合作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其着眼点不能局限于眼前的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而要看到这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举措。对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加丰富的税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的美国次贷经济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为振兴经济先后推出了诸多举措。如:4万亿元经济刺激拉动内需,扩大对外贸易,各项税收优惠也随之出台。又如: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对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
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显而易见,这是国家为解决农民因遭受美国的次贷经济危机,给农民生产销售农业产品难,而又推出的一项惠农措施。对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入社成员由原来的购货企业用收购凭证计提进项税而改变为由农业合作社开具计算进项税。这使得农民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进入大型超市、商场成为了可能。这也是给我们税务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带来的一个新课题。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普通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省已有12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成员总数达12409个,出资总额约50510.43万元,主要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苏南较少。苏北地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78家,占总数的56.5%;苏中地区396家,占总数的33%;苏南地区126家,占总数的10.5%.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只占了总户数的10.8%;成员总数在50人以上的只有31家,占已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6%.合作社的成员大多采取了货币出资的方式,货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比例高达81.8%。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有20家,为成员运输农产品的有6家,提供农产品贮藏服务的有17家。(摘自江苏省地方志第1262页)下面笔者就兴化市目前截止2009年底共有220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情况,结合全省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情况作一简要的剖析。 (一)管理、财务上不规范
一方面概念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实施,《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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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与市场对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减少经营风险的有效组织形式。而我省有的地区则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是农民的自收自支的农村家庭性质的组织,是家族内部的人员组成或者亲戚朋友关系组成的团体。人员三人也可以、五人也可组成,出资额也没有一定的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较为模糊。
二方面财务混乱。《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仅从兴化市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220家来看,大多数合作社属于散户种植,散户经营,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属于松散型管理,共有销售申报的22家,仅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0%,除部分专业合作社属于创办初期未有销售外,50%以上的户数多为空挂户。他们对成本的核算意识缺乏,税收方面的知识几乎为零。多数合作社尚未设置账簿,完全是靠合作社“牵头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他们得到实惠,即使不建账,农户也愿意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联合经营。
三方面吃大锅饭。据笔者调查从中得出的结论,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初组建的初衷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得到国家的扶持和资金补助;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管理中条件很宽松,一是无最低投资额;二是设立登记时无需验资报告;三是成员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均由公司章程约定,法无明文规定。第三,起初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国家的扶持,普通老百姓认为有实惠,就蜂拥而上加注农村合作社。 (二)登记、税务上不规范
一方面登记内容不统一规范。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等没有明确;而税务登记表格只有企业和个体两种样式,还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表格,税务登记表中的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证照名称等无法和营业执照中的内容相对应;CTAIS2.0流程中必选项也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相关内容。
二方面目标偏差空挂户数多。第一,相关仅红头文件支持也未正式明确具体的运作和目标,登记门槛儿低,有先将合作社成立起来再说的调子,空挂户多,图数量、图完成任务或指标,更有甚者图的国家的补助。第二,在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审核上有差距。没有重点审核入社成员的身份,看是否是本社的农业生产者,对于非农业生产者以及非本社成员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一律依照法定的征收率征收;没有审核本社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来据以判断合作社的销售行为是否真实。对农业生产者拥有的生产场所、土地等分 析其生产能力,有没有倒卖、贩卖农产品而以合作社身份虚开销售现象的发生。 三方面没有会计核算人员。企业成员均为农民,对税务、财务规定不了解。有的企业章程规定了合作社财务核算相关要求,但实际上未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有的建立账册仅现金日记账。 (三)税收、执法上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免交,经过简单加工后的农副产品再销售,国家仍放宽给予免税。而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将农民自产农副产品先收购,再进行简单加工、销售,形成了事实上的购销行为,按照国家现行税收,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规定征收税款,会加重合作社和农民负担,有违国家支持“三农”的大政方针,不征收则又有违反国家税收。
一方面税收管理上松懈。部分税务人员单纯地认为专业合作社不是征管的重点,将征管效益的概念简单化与片面化,将征管效益单纯地理解为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之间关系,认为对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征管效益很低,没必要花功夫在这上面,由此而放松对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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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管理。
二方面纳税行为上变形。纳税人认为“免税产品申报不申报无所谓”。一方面表现在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种植或养殖,同时因为大多数农产品在及所得税上均享受一定的优惠,所以错误地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经营收入都免税,形成“反正免税申不申报无所谓”的认识;二方面是表现在对国家的农业扶持心存顾虑。认为现在国家是对农产品免税,不知道何时这一可能就会取消,现在如实申报了,可能会导致将来多缴税,由此造成了不申报或少申报的现象。
三方面经营模式上偏差。目前笔者就兴化市2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实体式经营;一种是松散式经营。实体式经营,主要是将农民的土地租用,集中进行种植或养殖业并对外销售,其实际投资人为一人或少数几人,与登记时提交的成员名单上的成员之间基本无业务往来,年终也无成员盈余分配,属于纯经营性的实体或公司形式。松散式经营,指将村中所有从事该项业务的农民进行登记,作为成员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村民并未实际出资,由村委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合作社只是充当农户成员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农户提供一些技术指导或市场信息服务,但具体的销售及价格的确定则由村民自己与买方商榷决定,村民的销售好坏也与合作社无关。
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台的专项税收优惠规定仅有财税(2008)81号文。文中对的优惠主要是按销售对象进行了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也就是说销售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向非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是不免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中,“成员”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从以上两种经营模式看,实际经营中的成员已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的成员概念发生了偏差,对此如何准确把握“成员”概念,正确执行税收优惠,值得我们思考。同时,由于成员名单只是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报工商部门,不需报税务机关,造成税务机关不能适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状况,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准确执行。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
针对上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出台和明确相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一方面加强基层工商、税务部门要经常信息相互沟通。建议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把握好税务登记关,这样税务部门才能准确地把握好农民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和目标,要求企业提供验资报告,以防过低的准入门槛而造成合作社空挂、虚假的因素存在。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准确地把握投资额的真实性,就是说无论投资多少,但实际投资额必须与其登记注册时申报的投资额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的随意性。
二方面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够使国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建议相关部门在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补贴时,要通报一下税务部门,要查实一下该企业或纳税人当年或当月的纳税申报情况记录是否真实,对实际未经营而未申报的不予发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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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空挂户的产生又能使国家的补贴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 (二)强化农民合作的审核管理
一方面对入社成员身份的审核。要重点审核入社成员的身份是否是本社的农业生产者,对于非农业生产者以及非本社成员的农
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一律依照法定的征收率征收。
二方面对合作社销售行为的审核。本社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是判断合作社的销售行为是否真实性的所在。要结合农业生产者拥有的生产场所、土地等分析其生产能力。必要时,可以到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场所查看所售货物的真实性(农作物的非生产期除外),有效杜绝倒卖、贩卖农产品而以合作社身份虚开销售现象的发生。
三方面对合作社设置帐簿的审核。农业合作社应按规定设置帐簿,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入社成员的农业产品
应按类别设置库存商品帐,分类核算。并要不定期检查合作社库存商品帐面与实际库存数量,核对实物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四方面对销售货物的真实性审核。是农作物的,要结合农作物的生长期、保质期来判断其所售货物的真实性。由于购货方可凭农业合
作社开具的普通计提13%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严防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背离。
五方面对销售货物资金回流的审核。检查企业资金的流向,核实货款的结算情况;严格防止废旧物资类“买单、卖单”现象的出现;提防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 (三)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目前,我们的税法宣传存在着对已登记的纳税人宣传得多,对未登记或新登记纳税人宣传得少;对税源大户宣传得多,对非重点税源或免税企业宣传得少;城市里宣传得多,乡镇、农村宣传得少等现象,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开拓税收宣传渠道,扩大税收宣传面,向农村倾斜,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依法纳税意识。
1、正确认识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成为一个的经济组织,但是,社内企业成员也是一个的经济组织,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混为一谈。因此,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社内企业成员不能套用。比如,社内成员企业甲购进农产品,又转卖给其他企业乙,这只是甲、乙企业间的交易,就不能适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甲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乙企业也不能向甲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而要凭甲企业开具的销售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2、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税收优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和税种都优惠,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等;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
3、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且将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会积极贯彻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经营机制比较复杂,应当在完善管理上下功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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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核算。对于既从事免税项目,又从事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就更需要注意对有关项目分别核算。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就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如建账建制等。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税收优惠服务,扶持合作社发展。财税[2008]81号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作了免税规定,即“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免征。”这一解决了合作社纳税负担的问题,对鼓励合作社发展起到了扶持作用。尽管国家在税收上明确了农业合作社免税规定,但各地成立农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不一,主要根源在于农业合作社与农户间的经济利益不能明确,合作社与农户间签订的生产经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对这一一方面还需大力加以宣传,鼓励个体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组织,另一方面要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合作社及时地办理税务登记、免税资格认定和农产品销售的领购手续,在纳税事项上做到一切从简、从速,为合作社敞开方便纳税之门。 2、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辅导和办税辅导,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3、加强管理,防控管理风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领购时,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领购票种、领购版位、领购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对其保管适时进行实地核查,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可以按照代管自开管理,对开票情况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及缴销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免税的优惠非法或虚开,造成税款流失。
4、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是延长农产品经营领域的重要环节,是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渠道的主要过程。大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在资金、技术、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进而在企业与合作社之间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发挥合作社一头连接农民、一头连接龙头企业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由低层次的产品买卖向产销合作转型,形成“企业+农户”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5、加强合作社社团内部管理,提高竞争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有明确的宗旨、合作公约,制定相互制约的经济利益合作关系,明确利益分配、承担风险义务,尽可能做到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减少散户农户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进一步强化农业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加强与大专院校、农科所的密切配合,将科技转化为成果,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档次,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6、部门要积极开辟农产品销售绿色通道。在大型超市开辟销售专柜,免收一定的租场费,免收部分可采取补贴方式;或搭建网络销售平台,通过互联网定期收集各农民合作社的产品品种、产量、成熟时期及销售价格,发布农产品销售情况,进一步拓宽销售信息和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的规范管理不是一朝一日之事,笔者仅在此起一抛砖引玉作用,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踢教指点。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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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立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基本形态)、民主管理(管理方式)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组织性质)。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利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专门为农业、为农民设立的新的法人,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和发展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条件。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作用?
(1)从农村工作宏观层面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作用。 (2)从服务成员微观层面来看主要应当发挥八个方面作用。 4、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突出农民主体性,保证成员构成合法化。 二是突出管理民主性,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三是突出盈利返还性,规范盈利分配制度。
四是突出《章程》规范性,合理确定由章程规定的合作社重要事项。
5、《农民专业专业合作社法》的配套规定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三是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四是税收优惠;
五是国家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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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臵办法。
二、关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一是发展数量上由缓慢增长向快速发展转变。
二是发展形式上由合伙组织为主向专业合作社为主转型。三是领办主体由以部门企业牵头向以农村大户牵头转向。 四是覆盖产业由种养业向农业服务业延伸。 五是合作方式由注重服务合作向注重利益合作拓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发展认识不到位。 二是运行机制不够规范。 三是带动能力不够强大。
3、下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要求
今后主要发展目标为:一是农民合作组织总量不断增加。二是农民合作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三是农民合作组织带动力不断增强。
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六抓六提高: 一抓宣传辅导,提高合作发展的积极性。 二抓大力发展,提高合作组织的覆盖面。 三抓依法完善,提高合作组织运行质量。 四抓作用发挥,提高合作组织服务功能。 五抓扶持指导,提高对合作组织支持力度。 六抓试点创新,提高合作组织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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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1、会计人员配备的特殊性。 2、成员业务处理的特殊性。 3、农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款业务处理的特殊性。 5、盈余分配处理的特殊性。 6、税收业务处理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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