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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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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

1.母公司直截了当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说明母公司能够操纵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畴。然而,有证据说明母公司不能操纵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操纵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畴;然而,有证据说明母公司不能操纵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依照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然而,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小规模子公司和专门行业子公司。

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关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能够不纳入合并范畴。同时规定,关于银行和保险业等专门行业的子公司,能够不纳入合并范畴。

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畴时强调的是操纵原则。按照操纵的标准,不管是小规模的子公司依旧经营业务性质专门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畴,只有如此,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要紧表达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2.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

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操纵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操纵,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操纵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操纵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操纵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畴。

3.关于取得操纵权后又预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旧规定承诺母公司在取得操纵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畴。

新准则关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事实上施操纵,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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