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作者:高扬
来源:《商情》2016年第22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其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成为时代潮流,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结合产生了新生的物种“互联网金融”,在某种意义上,互联网金融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扩大了交易规模,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市场更加立体丰富,更接近于经济学上假设的完全竞争市场,使得市场更加扁平,消费者和生产者各自获得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双方福利进一步改善,市场趋于均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展,放大了原有金融体系的漏洞与缺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加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起的金融形态,其不成熟性,不完备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迅速吸引了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拓,做出了有效的实践探索,使得金融服务开始面向中小型投资者,不再为大型投资机构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等特性,并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型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对中小型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这些投资者其自身并不具备强大的风险担负能力,一旦破产,就会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与之相关的人或机构都会陷入偿还黑洞,从而引发行业或系统风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困难。因此,警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时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的必经之路。
(二)价值与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是应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其余各个行业开放与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业一直是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层改革,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地研究与评估,就是因为金融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各种都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有待提高,但还是十分严格与规范的。所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引导我国的金融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为我国的金融改革,金融的创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违约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可以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扩大了资本和货币市场的资金量,提升了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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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这将搅乱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很多或机构的战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场回应,因为,散户游民的存在。而且,这些中小投资者,资本量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发生违约,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很多机构或投资者受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创新了很多金融投资模式,如P2P,众筹,私募,网上借贷,分期贷等形式,普遍业务形式就是通过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资本聚合成为一个大体量的资本发展业务,而一旦亏损这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资本运作形式,而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资本少,能力弱,运营能力有限,他们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背书,如果他们经营不善,或者是风险偏好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他们对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是捉襟见肘的,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系统性风险不得不防范。 (二)技术管理风险。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才刚刚起步,很多应用于金融业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十分成熟,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即时的获取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也是一项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互联网技术 融入金融业进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规风险。作为新生的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这一方面还十分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空白,也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现在已有很多民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亏损,偿付不力,遭遇挤兑,甚至诉诸公堂,但是因为法律并未对这些领域做出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规范,常常引发众多的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势在必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这些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讨论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
(一)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避免资本在各个市场中进行相互套利,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严格的法案,相对地,在监管层面上,分为证券,银行,保险,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场进行监控,我国分别有,银监会,等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性更加强烈,很难单一界定某一产品是属于那一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混业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注重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凡是没有规定到的,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既要在金融监管上防范金融风险,又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统辖过死,扼杀其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则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决策,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波动态势,主要注意异常点和异常值的问题,积极主动干预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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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够给互联网公司以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且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大幅度创新。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则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开放的结果,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特性,金融监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进行混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必定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经济改革,2013. [2]李炳,赵阳.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金融论坛,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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