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项目部不履行用工协议,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七条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0天通知
对方。
第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临时工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和项目工区内场规场纪及安全教育;
第九条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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