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基站房屋装修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按照甲方设计图纸完成工程装修内容。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按 元预算,按照99计价定额进行决算、以实计价(需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说明壹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未及时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5.6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30年,屋面、外墙面砖5年,内墙面、地面2年,门窗2年)。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按照国家99计价定额进行决算。
6.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移交甲方,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 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2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壹佰 元,作为奖励。
9.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过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大足县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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