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二、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承担。本条规定是侵权责任赔偿顺序:前提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强制责任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商业保险补充赔偿,如果依然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即侵权责任人是最后责任承担者。
第3种观点: 机动车管理人是指受所有人委托,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维护或者使用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二、机动车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1、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为全部责任。法律所称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为与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该过错程度可以是百分之百,所以可以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为全部责任,就可以与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等规则相对接,诸如用人单位明知单位的车辆具有缺陷,仍然放任不知情的员工使用该车,并因该缺陷而造成交通事故,此时既可以适用替代责任,又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具有全部过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规则层面就可以实现融贯。2、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按份责任或是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来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出租场合,所有人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所有人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所有人也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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